咩情況下可提早拎強積金?

Jason Cheung
Jason Cheung

貸款專家,曾在多家知名貸款公司擔任關鍵職位, 擁有超過15年貸款經驗。曾為一位中小企業主提供創新的貸款方案,成功穩定其業務並幫助他脫離財務危機。致力於為面臨財務困境的人士,量身定制貸款計劃。熱衷於分享各種貸款方案,幫助大家一起實現財務目標,讓未來充滿希望!

內容大綱

人人都知道強積金(MPF)的設立原意是透過長期投資,在退休後提供保障。但除了達到退休年齡外,在甚麼情況下,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呢? 在提取之前又要準備甚麼文件?


☝🏼提取前的需知


有不少「打工仔」並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,如果曾經整合的話,相信只有一個強積金戶口。「打工仔」也可以透過MPFA ePA的手機應用程式去查閱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,因為申領每一個戶口都要填寫受托人提供的文件。因此,如果有意提取的人士,可以預先整合強積金戶口(選擇一些基金回贈較多的受托人),整合後再申請。在以往一般的情況下,可以在30日內取回強積金的投資和回報。


👴🏼65歲退休


任何「打工仔」到達法定退休65歲,便可以申請提取強積金,可以選擇以三種方式提取:分期提取、一筆過提取、保留在強積金計劃內繼續投資。 「打工仔」在申請提取前,需要填寫受托人的表格和相關個人文件才可以贖回。


👵🏼60-64歲提早退休


不是任何年齡退休都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,提取人需要年滿60歲並在當時已經終止受僱。合資格的人士需要填寫一份法定聲明表格 ,並到民政事務處宣誓(除了民政事務處外,也可以在合資格人士面前宣誓,例如太平紳士和公證人等),同時也可以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。如果提早退休後,有意重投職場的話,也需要重新開設強積金戶口。
所需文件: 身份證明文件、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表格、法定聲明表格、受托人的表格


✈️離開香港


「打工仔」如果將會離開香港或無意回港定居的話也可以申請領取強積金。同樣,他們申請前也需要作出聲明和宣誓,同時也需要提供在海外居住的證明(也包括海外僱員合約、水電費單等) 。由於香港並不承認英國國民(海外)護照,因此如果以「5+1」方案有意前往英國定居的朋友,即使持有BNO visa 也無法申請。有別於「提早退休」,如果曾以永久離港的原因領取強積金,日後不可以同樣理由再申請,積金局也有權對可疑個案作調查。
所需文件:
身份證明文件
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/完全喪失行為能力/罹患末期疾病/ 小額結餘/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、法定聲明表格、受托人的表格、受托人接納的證明文件


🧑🏼‍🦽永久失去行為能力


如果「打工仔」不幸永久完全喪失行為能力,也可以申報提早領取強積金。在申請的過程,需要提供由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醫學證明書。

🏥罹患末期疾病
與失去工作能力類似,如果「打工仔」不幸患上末期疾病,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,也可以申請領取強積金。


💸小額結餘
如果「打工仔」的強積金戶口結餘少於5,000元,同時與最後一個供款日距離12個月的話,也可以申請領取強積金。但與提早退休類似,也需要作出法定證明,指自己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。
所需文件:
身份證明文件、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/完全喪失行為能力/罹患末期疾病/ 小額結餘/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、法定聲明表格、受托人的表格


⚰️死亡
由於強積金的供款也屬於遺產的一部分,因此遺產繼承人可以為身故時未有提取強積金的成員提取,但只可以由遺產繼承人或管理官提出申請。
遺產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:
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/完全喪失行為能力/罹患末期疾病/ 小額結餘/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、遺產管理書、受托人的表格

  • 假如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,日後可以重返香港工作嗎?🤔
    可以。假如你重返香港工作,只要你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,並非獲豁免人士, 以及連續受僱 60 日或以上,你的僱主仍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。
    若計劃成員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,日後將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 次提出申請。假如計劃成員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,藉此提早提取 累算權益,首次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$10 萬及監禁 1 年;其後每次定罪,最高可 被罰款$20 萬及監禁 2 年。
  • 當我離職時,應怎樣把累算權益從一個計劃轉移到另一個計劃? 🤔
    你必須填妥「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」(第 MPF(S)-P(M)號表格),然後把表格 交給新計劃的受託人。如果你選擇把累算權益轉移到新僱主的計劃,你亦可以把 表格交給新僱主辦理。你可向受託人索取表格。
  • 如我在 62 歲提早退休並已取回累算權益,我可否再次工作?🤔
    年齡介乎 60 歲至未滿 65 歲並已退休的計劃成員如欲提取累算權益,必須聲明已 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,且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。如該人士之後再次工作並符 合「一般僱員」的定義,其僱主仍須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。